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,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,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:
(一)建设项目基本情况(见附录)及相应的规划依据;
(二)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(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项目)及有关审批、核准文件;
(三)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(仅限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);
(四)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;
(五)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(含结构计算书);
(六)当参考使用国内外有关设计标准、工程实例、震害资料、计算机程序及采用模型试验成果时,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;
(七)必要时应提交其他专项评价报告。
第七条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,应论证工程选址、布局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,并说明其与已建、续建和相邻工程的关系,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说明其在城市交通总体规划中的作用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,应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。
(二)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,应提出地下工程场地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、地震活动性、结构设计基准期以内的各项地震参数,包括建议的抗震设防烈度、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和特性曲线、分层地层位移等。
(三)岩土工程勘察报告,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、地基承载力、场地类别、液化评价及其不良地质情况、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、地下水位、断裂构造评价、危险性地段评价。必要时,应进行岩土材料动力试验。当工程处于边坡等不利地段时,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性评价、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。
(四)初步设计文件,应包括工程抗震设防分类、设防烈度、设计地震分组和设计地震动参数、抗震设防目标、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;结构计算书,应包括采用的软件、计算分析方法、计算模型与参数、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及其结果汇总等。
(五)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》的要求。
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专项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、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情况;
(二)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及不良地质情况;
(三)抗震基本要求;
(四)抗震计算、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;
(五)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及其对应的工程判断分析;
(六)可能的环境影响、次生灾害及防御和应对措施等。
第九条 岩土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勘察钻孔的数量及深度应符合规定;
(二)液化判别孔数量、孔深和饱和砂土、粉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;地下水的类型、水位的确定以及变化应正确合理;
(三)场地类别划分、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、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(含断裂或地裂缝构造评价)应准确可靠;
(四)场地和附近其他不良地质作用、地质灾害以及其对地下结构影响的评价应明确;
(五)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处理意见应得当。
第十条 抗震基本要求:
(一)应避免在地震不利地质条件下建设市政地下工程,当无法避免时应有针对性的措施;
(二)应采用有利于抗震的地下结构体系和结构型式,保证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整体安全和稳定。
第十一条 抗震计算、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抗震分析方法应与地下结构的型式、体量和特点相适宜,结构布置方案应合理;
(二)抗震分析计算模型和边界条件应合理;
(三)所选取各项参数及地震作用应合理;
(四)地下结构地震响应(如变形、内力等)应合理;
(五)复杂结构之间相互作用分析应合理,并要求采用两种以上的计算分析方法进行计算比较,可以用反应谱和时间历程输入计算作为参考;
(六)不良地质作用对结构抗震影响分析应合理;
(七)地震条件下对临近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建、构筑物的影响分析应合理;
(八)结构抗震性能总体评价应合理。
第十二条 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的工程判断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地下结构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应合理;
(二)工程抗震薄弱部位的判断应准确,相关措施应合理。
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总体评价。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、工程选址和布局、岩土工程勘察和地质评价、地下结构方案、抗震分析方法和参数选取、计算结果及结构的总体抗震性能等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定。
(二)存在问题。对影响抗震安全的问题,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,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(含性能指标)及内容。
(三)结论。结论可分为“可行”、“修改”、“不可行”三种:
1、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,列为“可行”。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,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。
2、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,但在计算、构造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,列为“修改”。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相关材料,经原专项论证专家组确认“可行”,出具结论意见,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,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检查执行情况。
3、对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问题、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、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工程项目,列为“不可行”。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初步设计,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。
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,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(地震动峰值加速度≥0.05g的地区)。
第十五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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